媒體評2012年10大反腐案件 王立軍案居首

來 源:檢察日報發(fā)表日期:2013-02-01

    2012年反腐典型案件

  1 王立軍案:“打黑英雄”四罪加身

  2012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法院對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對王立軍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叛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2012年2月6日至7日,王立軍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事后,偵查機關依法對此進行調查。6月30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告依法終止王立軍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9月17日,王立軍叛逃、濫用職權案因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9月18日,王立軍受賄、徇私枉法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明知他人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徇私枉法,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授意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合法審批手續(xù),先后對多人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2 劉卓志案:染指礦業(yè)又“賣官”

  在2003年至2010年的近8年間,收受好處費817萬余元。2012年7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劉卓志被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0年下半年,在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浩特市,時任市委書記的牛志美等多名官員接連被查。同年12月14日,從錫林浩特市走出去的老領導、時任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劉卓志被“雙規(guī)”,9天后被免去領導職務。

  “賣官”與染指礦業(yè),是劉卓志賄金的兩大來源。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劉卓志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郭勒盟盟長、盟委書記及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21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采礦權審批、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處理)86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817萬余元。

  3 董永安案:同一崗位的第4個落馬者

  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法院對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原廳長董永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董永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董永安也因此成為1997年以來河南省5任交通廳長中的第4個落馬者。此前,曾錦城、張昆桐、石發(fā)亮連續(xù)3任廳長接連出事。

  法院經審理查明,董永安在擔任中國一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安陽市市長、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廳長的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伙同其他人員,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583萬余元人民幣、4萬歐元、10萬元港幣、1萬美元,其中1330萬元未遂。

  辦案人員在查辦董永安受賄案時發(fā)現,董永安受賄次數并不太多,但單筆受賄金額巨大,而且,行賄人多是利用節(jié)假日以“禮金”的名義,給董永安送去現金。

  同一崗位接連扳倒4位高級領導干部,著實令人深思。交通廳手中握著大量建設項目,投入資金少則數以億計,而缺乏監(jiān)督的決策權又高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中,“一把手”前腐后繼也就不難理解了。

  4 肖明輝案:“杰出青年”變腐敗官員

  從科員到副局長升遷時間不到兩年,頭頂多個“杰出青年”耀眼光環(huán),年僅32歲的清華碩士肖明輝,在5億元的工程招標中大權獨攬,收受1611萬元的好處費,多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2012年12月19日,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fā)區(qū)規(guī)劃建設土地局原副局長肖明輝被法院終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肖明輝利用職務之便,在海南洋浦經濟開發(fā)區(qū)居民安置區(qū)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上與其司機張某合謀,尋找符合承建資質的公司投標洋浦這一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1611萬余元。

  2012年10月,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依法判處肖明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肖明輝不服判決,向海南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海南省高級法院于12月19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肖明輝上訴,維持原判。

  一個“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高學歷年輕干部,一名海南“十大杰出青年”等諸多榮譽的獲得者,卻在短短兩年之內變成了一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階下囚。肖明輝的迅速墮落史,委實可悲可嘆,同時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值得剖析的貪腐標本。

  5 張國華案:從開始廉潔到最終腐敗

  2012年6月13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張國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4月至2011年3月,張國華在任甘肅省天水市副市長、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承包工程、申請銀行貸款、辦理土地使用手續(xù)等方面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與其妻劉淑萍共同非法收受款物共計428萬余元。另外,扣除其合法收入后,仍有973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張國華除利用手中的職權直接謀取私利外,還利用自身職位形成的影響,幫助疏通各種關系。他插手礦產權屬辦理和礦產資源開發(fā)、人事就業(yè)安排、經營金融貸款、民事經濟糾紛、企業(yè)兼并收購和登記注冊以及評先創(chuàng)優(yōu)等非職權范疇事務,斡旋受賄。

  辦案檢察官在分析張國華腐敗原因時說,張國華經歷了這樣一條路徑:一開始從政時廉潔奉公、兢兢業(yè)業(yè),后來經不住誘惑,價值觀扭曲、畸變,隨后以權謀私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

  6 朱少中案:偽裝“反腐清官”7年

  2012年2月2日,新華社記者從湖南省株洲市中級法院獲悉,湘潭市原副市長朱少中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犯罪所得贓款191萬余元被依法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擔任湘潭縣縣長、縣委書記,湘潭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的財物賄賂共計201萬余元。另查明,2005年,朱少中利用職務便利,超越職權,擅自為湘潭“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橋”項目減免報建費871萬余元。

  2011年6月,朱少中被茶陵縣法院一審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一審宣判后,朱少中不服,提出上訴。

  朱少中在民間的口碑一直不錯。他在公開場合始終保持著清廉、干練、上進的正面形象,有關他的負面消息和材料是少之又少。在一段時間里,他獲得了“反腐清官”的贊譽。朱少中在“清廉”的外表下搞腐敗,從表面上看是他善于偽裝,但朱少中為什么敢于且能夠偽裝長達7年之久?這恐怕和一些地方廉政教育流于形式、對領導干部監(jiān)督乏力、干部考察把關不嚴不無關系。

  7 吳省省案:小貪小賄不是小事

  2012年11月19日的《法制日報》發(fā)布消息稱,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監(jiān)察部交辦的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專用通信局原局長吳省省職務犯罪案,近日經銀川市中級法院二審后塵埃落定。法院駁回吳省省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12年7月,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吳省省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審宣判后,吳省省不服,提出上訴。銀川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省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4.3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收受他人錢財10.9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于是裁定駁回吳省省的上訴,維持原判。

  吳省省于2003年12月18日被任命為寧夏專用通信局局長,2009年5月4日被免去職務辦理退休。吳省省貪污、受賄都是在他退休前三四年間發(fā)生的,相對于一些巨貪、大貪而言,他貪污、受賄的總額不過15萬元。更令人深思的是,吳省省原以為這些小貪小賄不會被人發(fā)現,沒料到,在退休兩年多后,東窗事發(fā)。

  吳省省的落馬再次向人們敲響警鐘,小貪小賄并不是小事。

  8 趙波案:公務員招考體檢舞弊

  2012年4月25日,山西省長治公務員考試舞弊案在長治市郊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長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長趙波、公務員管理科原科長吉新瑞犯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受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和一年零六個月;遞補考生家長賈志紅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期二年執(zhí)行;長治醫(yī)學院附屬和平醫(yī)院健康體檢科原主任韓玉梅、原檢驗師楊文芳犯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判處韓玉梅有期徒刑一年,楊文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期一年執(zhí)行。

  趙波、吉新瑞在2011年長治市公務員考錄體檢中,分別收受遞補考生家長賄賂10萬元、1.7萬元,為遞補考生順利錄用提供方便。此外,韓玉梅指使他人篡改體檢數據,弄虛作假簽署體檢報告。遞補考生家長系長治縣蔭城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賈志紅,他為女兒能順利遞補錄取公務員分別向趙波、吉新瑞行賄。

  2012年1月16日,山西省紀委通報了長治市公務員錄用舞弊案,共10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國家公務員局負責人表示,山西省長治市公務員招考體檢事件,是一起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恣意破壞考錄秩序的惡劣事件,嚴重損害了公務員錄用的公平公正。
  9 李丙春案:鎮(zhèn)長挪用公款1.78億

  2012年9月19日,被稱為“京城最貪鎮(zhèn)長”的北京市順義區(qū)李橋鎮(zhèn)原鎮(zhèn)長李丙春,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李丙春被認定挪用公款1.78億余元、貪污3800余萬、受賄23萬余元。由于權力監(jiān)督和制約機制形同虛設,在李橋鎮(zhèn),李丙春一度儼然成了一手遮天的“土皇帝”。

  2006年至2007年,在機場南線高速公路工程拆遷過程中,李丙春使用虛假的拆遷補償協議書,騙取拆遷補償款共計1010萬元。后在京平高速工程拆遷、機場南線工程拆遷過程中,分別騙取拆遷補償款共計860萬余元和2000萬元。

  2006年6月至8月,李丙春指使他人以鎮(zhèn)政府招商引資為名,擅自借出土地補償款等公款6600萬元給一家房地產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后李丙春又多次擅自借出公款,合計金額4968萬元、3304萬元和3000萬元。

  此外,李丙春還利用職務便利,分別幫助兩家公司承攬業(yè)務以及租賃該鎮(zhèn)西樹行村工業(yè)用地提供幫助,并分別收受公司負責人提供的一張內存8萬元的銀行卡以及價值15.3萬元的一根金條。

  10 賴昌星案:3900萬把64人拉下水

  2012年5月18日,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一案,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00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廈門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起,賴昌星通過在香港、廈門等地設立公司、建立據點、網羅人員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團。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賴昌星犯罪集團采取偽報品名、假復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案值共計273.95億元,偷逃應繳稅額139.99億元。為實施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賴昌星于1991年至1999年,直接經手或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先后向64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房產、汽車等財物共計3912.89萬元。

  賴昌星案的審判,顯示了中國政府堅決打擊犯罪、懲治腐敗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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