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立新:老虎傷人事件的侵權法思考
作者楊立新系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本文刊于7月28日南方都市報。
昨天的媒體都在討論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的事件,談對該事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很大爭論。在此,我說一下自己對這個事件的侵權法適用的看法。
第一,《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是不正確的,通過這個事件更進一步證明這個判斷是正確的。在制定《侵權責任法》的時候,對于第八十一條,很多人都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家養(yǎng)動物損害他人都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為什么動物園的動物都是猛虎等兇猛動物,卻要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呢?這樣的質(zhì)疑是有道理的。不僅我們反對,臺灣王澤鑒教授也反對,他不止一次跟我說過他的意見,認為這樣的規(guī)定是沒有道理的。但是,立法機關的理由是,動物園飼養(yǎng)動物,有專門的知識和經(jīng)驗,還有專業(yè)的防護措施,因此降低歸責標準?,F(xiàn)在看出來,我們的反對意見是正確的,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必須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否則不能夠全面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也對公眾造成威脅。如果適用無過錯責任,對于本案,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造成自己的損害,動物園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的損害就更容易得到救濟。
第二,即使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對動物園飼養(yǎng)的動物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本案的老虎傷人,也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過錯推定的核心價值,在于以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按照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當老虎傷人的損害發(fā)生后,首先推定動物園有過錯;動物園認為自己沒有過失的,應當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動物園會證明是受害人自己走出自駕車的過失,使自己被老虎損害,因而自己無過錯而受害人有過錯。問題是,當動物園準許游人自駕車進入野生老虎園的時候,就存在了疏于管理的過失,因為自駕車的駕駛人是普通人,在野生老虎的生活環(huán)境里,駕駛人或者乘客一旦下意識地采取不當措施,就會將自己置于嚴重的危險之中。例如,自駕的汽車熄火、拋錨、爆胎等,就是遇到本案中的火暴脾氣的女子,都有可能忘記所處危險,下意識地離開汽車。這樣的危險都是應當估計到的,因此,無論是舉證責任倒置,還是依照一般過錯責任的要求,都能夠證明動物園對于本次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過失。因此,構成侵權責任,應當承擔賠償損害的責任。至于動物園已經(jīng)與游客簽訂了免除責任的協(xié)議書,以及告知關好門、注意安全的提示,都不能證明其已盡必要的管理職責,因為準許自駕車看猛虎,就已經(jīng)有過失了。
第三,受害人對于自己的損害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失,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減輕加害人的責任。無論如何,老虎傷人事件中的受害人對于自己的損害,都是具有重大過失的,但是并非故意所為。有人主張本案受害人自駕車觀賞野生猛虎,應當屬于自甘風險,因此,動物園不負責任,應當責任自擔。依我所見,本案的受害人的行為尚不構成自甘風險,因為受害人所處危險實在嚴重,并且動物園是該危險來源,而且動物園還具有疏于管理的過失,因而不能以自甘風險的理由而免除動物園作為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受害人既無故意,又不構成自甘風險,因而不能免除責任。由于受害人對于自己的損害具有重大過失,故應當減輕動物園的賠償責任。
第四,有人主張,當受害人離開自駕車調(diào)換駕駛位置,老虎撲上來的時候,其后部還有一輛自駕車,本可以開車沖上去,引開老虎,避免損害,卻不作為,因而對于損害也有責任。這樣的認識是不正確的。后車駕駛人見義勇為,沖上去引開老虎,那是最好的了,可以避免損害。但是,那是道德要求,而不是法律要求,是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況且在那種面對猛虎的危險情況下,要求一個旁觀者負有這樣的義務,也是不恰當?shù)?,甚至不能立即做出這樣的反應。因此,不能追究后車駕駛人不能見義勇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其沒有法律上的過錯,不具有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
最后,本案有三個最為重要的啟示:一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應當修改,由過錯推定原則改為無過錯責任原則;二是動物園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這樣損害的發(fā)生,起碼不應當準許自駕車與猛虎親密接觸;三是任何人都要避免不理智的行為,特別是對自己的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