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制度不嚴謹 被辭女工獲補償

  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管理八九十個員工的郜經理篤信制度的力量,因此,建章立制后他事事處處嚴格以制度為標準落實各項管理措施。但是,他以往的成功在辭退蔡小姐一事上沒能得到復制。記者12月5日從勞動仲裁獲悉,不僅其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決定無效,還得依法支付蔡小姐8000元經濟補償金才能了事。

  盡管實施《勞動合同法》后企業(yè)“辭退”、“開除”、“除名”等處分員工的名詞不再適用了,但郜經理用慣了這些舊名稱便一直使用。他制訂的規(guī)章制度也有這幾項規(guī)定:一是未經準假或假期屆滿未獲準續(xù)假而擅自不上班者,或者在上班時間未經報批擅離工作崗位者,均以曠工論處。二是曠工一天給予書面警告一次,并處日薪資3倍罰款。三是被三次及以上書面警告者,屬于嚴重違反規(guī)章及勞動紀律,公司有權辭退該違紀員工,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蔡小姐入職時和其他員工一樣學習了這些制度,并在簽閱表上簽字,證實自己知曉公司的上述規(guī)定。然而,她上班第一個月便遲到6次,被公司書面警告一次。今年7月3日,她又因未履行請假手續(xù),沒經業(yè)務主管批準便擅自離崗,經多次詢問亦不說明外出真相,按照公司制度被再次給予書面警告。9月5日,公司再發(fā)違紀通知,指陳她連續(xù)兩天不到午餐時間即擅自離崗外出用餐,依規(guī)章應給予書面警告處分。

  蔡小姐認為公司故意挑她的理,并表示不理解公司是怎樣界定“離崗”與“曠工”的概念的。“如果離崗5分鐘就視為曠工,那我干脆提前7個小時下班算了,好歹都是曠工,大曠工、小曠工結果都是一樣的。”她不滿意公司的決定,但公司照樣將她辭退并拒付任何經濟補償。

  蔡小姐不得已申請了仲裁。仲裁委開庭審理后認為:該公司考核制度不嚴謹,在解除蔡小姐勞動關系這樣的大事上缺乏合法充分的理由。裁決書表明:雖然該公司規(guī)章規(guī)定曠工一天需處以書面警告并罰薪,但并未制定員工離崗多長時間可視為曠工一天。其關于只要離崗便視為曠工一天的解釋缺乏合理性,故該公司以此規(guī)章制度為依據(jù)認定蔡小姐曠工,并決定解除蔡小姐勞動關系的決定沒有充分的理由,缺乏合法的依據(jù),故應撤銷。鑒于蔡小姐不愿再在該公司繼續(xù)工作,故裁決該公司向其支付一個月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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