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有哪些?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有哪些?
答案: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有5項:
(1)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xié)議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2)傷殘等級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關系時統(tǒng)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4)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5)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